通知公告
协会章程
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称为:Hain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HNECA。
第二条 海宁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性质为:由海宁市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经营、供货及配套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更多要素资源进入电子商务行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海宁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宁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海宁市钱江西路288号品牌风尚中心网商大厦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及行业导向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和政策、技术、产业、项目论证等服务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联系、整合协会资源,根据政府规划导向,引导电子商务项目投资及专业园区建设。
(九)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等。
(十)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参与海宁市管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应用、电子商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以及从事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信息化建设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并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有效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协会顾问;
(六)决定协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监督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名誉会长邀请市领导担任、顾问若干名邀请相
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担任。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与出席活动;
(四)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副会长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协会项目活动及服务拓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项目负责人拓展业务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兼职或委托第三方),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