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海市电商协【2013】01号:关于收取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2013年度会费
各会员单位:
为了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2003〕95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就收取协会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4.理事单位:2000元/年;
5.一般会员单位:800元/年;
6.个人会员:300元/年。
二、会费交纳方式
会费可采取银行转账或交纳现金的方式进行。各会员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于11月底前,按规定标准将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直接到协会办公室交纳。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会员回单位报销。
账户名称: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
账号:120408500920141776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市支行
联系人: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陆封伊、吴琳玮
联系电话:0573-80771598
传真:0573-80771599
协会办公室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288号品牌风尚中心网商大厦2楼203室
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