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致网商企业规范经营的一封公开信
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经营者: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修改后,大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及行政处罚额度起点,海宁市消保委将最常见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罗列,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学法、守法,并作好自查工作,减少因法律知识缺乏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购环境。
1、广告宣传:使用“最好”、“最佳”、“国家级”、“顶级”“极品”、“第一”等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57条处罚20万以上罚款。
用图片表示厂房、机器设备、全国有多家连锁店但实际并不存在的属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第55条,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处20万元以上罚款。
2、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处5万元起罚款,《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民事赔偿,退一赔十或损失的3倍最低1千元。
3、价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法》55条,民事赔偿退一赔三,最低500元起。
4、其它:服装吊牌标识问题,例虚构国家标准,标准代码错误,标注与实际不符(例羽绒服含绒低,或者只是聚脂纤维),由《产品质量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罚。
以上罗列内容及法律条款简明扼要,具体内容可自行查阅相关法律。
法律咨询:12315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埭路384号107室当面咨询
服装吊牌标识咨询:浙江中天纺检测有限公司,87989122
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18号当面咨询
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海宁市电子商务协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