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电商换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一、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主体
(一)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优势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基地)且运营满1年的,租赁面积在
(二)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优势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如电子商务园区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当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0元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三)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通过,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市外电子商务企业整体搬入本市,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公共平台
(一)对新投资建设对我市皮革、经编、家纺等产业带动明显的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给予运营主体软件、设备投资额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我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利用移动app、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开展营销,对其线上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我市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立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共服务标准、受益范围和实际效果等进行评审,给予运营主体软件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在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优势产业专区、地方特色馆的运营主体,经考核验收合格,对其当年度所发生的线上广告专项费用给予10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其新增设备投入和服务推广等运营管理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入驻本市优势产业专区和地方特色馆平台,对其缴纳的网络服务年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连续享受三年。建立电子商务农村服务平台,在全市建设150个农村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点,经考核验收合格,给予每个点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四)支持企业入驻在我市注册的行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其缴纳的网络服务年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连续享受三年。
三、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建设
(一)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楼宇,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且入住率达到80%以上,给予奖励:
对园区(基地、楼宇)内所有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首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电子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一)对入驻我市,为我市企业开展代运营且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代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性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代运营、物流、IT技术支持、摄影摄像、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企业,享受第一大点第一条的租金补助政策。
(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15万元(含)以上,服务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电子商务高级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的70%给予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五)对组织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50人以上的电子商务培训,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等给予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总结材料,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六)对电子商务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经商务主管部门认核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的50%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每人不超过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