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办法明确了经营者需要进行登记的范畴,但对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活动,则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除此之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而需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则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这其中跟直播行业相关的有:直播带货视频自直播结束日起需要保存至少三年时间。
01、划重点
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3年
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网购直播的客户没有与主播或直播频道签订销售合同,主播对产品的推荐和讲解是客户做出决策和计划的主要尺度。鉴于直播的实时性,如果不保存视频,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客户陷入维权困境。
基于此,《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规定,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保存网上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不得少于3年。
据商场总局网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规定是参照网上交易渠道对产品、服务和交易信息的保存责任,结合网络直播的特点出台的。希望通过这一规定,引导新业态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对网络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商家和顾客来说,这种双赢的决策方案不仅保护了顾客,也规范了商家本身,为事业和商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土壤。
点击量、关注度等数据不能造假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现场视频保存3年外,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客户:
(1) 虚拟交易、虚假用户评价;
(2) 选择误导性展示等方式,正面评价放在前面,负面评价放在后面,对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可能没有明显区别等;
(3) 以虚报、虚拟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4) 虚拟点击、关注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拟喜欢、奖励等业务互动数据。
这样,网络运营商就有了自己的标准,避免了实施鱼龙混杂的行为,并且不会呈现虚假、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客户的决策计划,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承诺和产品声誉。
渠道不能强制二选一
长期以来,电子商务渠道的“二选一”现象屡见不鲜,使得电子商务企业苦不堪言。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客户权益。然而,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电子商务渠道表面上不敢直接强迫商家不在其他渠道开店,而背后却用各种限流手段迫使商家放弃在其他渠道开店的想法。
新规的出台,显然阻止了互联网交易渠道玩法律的把戏,迫使商家“二选一”,这对电子商务创业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根据新规第32条规定,互联网交易渠道不得以寻权减权、下架产品、限制经营、封店等方式,阻止或限制渠道内经营者在多个渠道自主选择和开展经营活动,提高服务收费。同时,还要制止或限制渠道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辅助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涉及渠道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得到进一步明确
新出台的《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将搭售产品等期权设定为客户默许,不得将客户在以往交易中选择的期权设定为客户默许;经营者主动要求延长或者续期的,应当在客户接受服务前或者延长或者续期前5日,以明显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并交给客户自行选择。
针对部分网络渠道和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个人信息的维护作了专门规定。商场总局网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财务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要逐一征得顾客的同意。
针对运营商特别是大型渠道企业与自身相关主体共享个人信息的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收集者授权和批准,经营者不得向包括相关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信息。
平台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与清晰
五大举措,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02、承诺书
在浙江省商务厅的指导下,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在网络交易服务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针对交易信息的取证等方面出来了区块链取证服务规范、电子合同平台服务规范、平台管理的跟要求、平台检测机构入驻要求以及商户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信息发布等要求。
一些平台在《办法》出台之前,推荐使用行业团体标准,《办法》的出台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强迫实施“二选一”等突出问题,提出“五个严防”“五个确保”,明确要求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有部分电商平台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上做出了承诺。
各新电商平台做出依法合规承诺书
在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强迫实施“二选一”等突出问题,提出“五个严防”“五个确保”,明确要求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
首批公布企业包括百度、京东、美团、360、微店、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叮咚买菜、拼多多、小红书、苏宁易购、唯品会等12家企业。
二批公布企业包括滴滴、快手、每日优鲜、哔哩哔哩、国美在线、盒马鲜生、携程、蘑菇街、网易严选、云集、腾讯等11家企业。
三批公布企业包括爱奇艺、贝壳找房、当当网、多点、去哪儿网、搜狗、58同城、饿了么、阅文、阿里巴巴、贝贝网等11家企业。
03、风向标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回应市场和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
《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问:
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问:
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问:
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问: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问: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来源: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